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朱君平、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莊惠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朱君平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伊從事貨物運輸工作,於民國98年間加盟被告,約定每月支付上車費予被告,除需預付3個月費用外,倘以開票方式付 款,即按日收取18%之利息,伊因此累積龐大債務,遂將伊 所有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㈡嗣因伊無力負擔持續增加之債務,兩造遂於108年8月合意結束加盟關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即應確定,經結算後原告欠款金額為5,372,054元,兩造最終協議由原告以5,360,000元清償全部債務,並約定被告需配合辧理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原告即依約於109年11月19日,分別匯款4,000,000元、1,360,000元至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銀行帳戶而為 清償,被告並配合出具抵押權債務清償證明書(下稱系爭清償證明書)予原告,俾原告得以持以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 ㈢詎料,因系爭清償證明書上所載文字有所誤繕,致原告無法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被告又不願配合簽立正確內容之抵押權清償證明書,致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能塗銷。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經兩造結算,原告並已依約清償,系爭抵押權即無所附麗,而被告於系爭抵押權消滅後怠於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影響原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此,爰依民法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2款、第881條之13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規定。而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帳款明細表、付款通知書2紙、系爭清償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25、37頁),依上揭資料,可知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原為112年1月31日,但該債權業因兩造合意終止加盟關係而進行結算,已確定不再發生,原告並已依約清償結算金額,足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業已確定,系爭抵押權業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性質轉為普通抵押權,並因原告依約清償結算金額,而失所附麗歸於消滅。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從而,系爭抵押權既因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歸於消滅,且該抵押權登記對原告系爭土地所有權亦已造成妨害,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抵押權設定明細 1 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107年 字號:花資登字第01747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107年1月29日 權利人: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2年1月3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朱君平,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朱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