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李振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李振中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789元,及自民國92年9月9日起至92年10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及自民國92年10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045元,及其中39,553元自93年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