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劉叡即劉晉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叡即劉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51元 劉叡即劉晉瑞 自民國101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1,111元 劉叡即劉晉瑞 自民國102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