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盧達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達銘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1,350元,及 自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368元,及自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344元,及自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