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小調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孫君仲、林明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調解期日前,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兩造協商許久並無共識,請求逕行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原定調 解期日併此通知取消。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