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花蓮縣花蓮市農會、陳保成、徐張榮域即日域農產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徐張榮域即日域農產行 徐張榮域 一、 (一)債務人徐張榮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百分之2.679)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即百分之2.9469),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百分之2.679)加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即百分之3.2148),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張榮域即日域農產行應向債權人給付378,998 元,及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