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6188號 債 權 人 蔡寶鳳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居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此,如經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可認定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消滅。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票原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因該裁定所表彰之本票債權,業經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民事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有該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定執行力已消滅,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