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張炎清、余更力、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另行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5月16日簽發貸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 借款金額為6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30日至125 年5月30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有約定,詎未料相 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負債本金4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申請書、貸款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利率查詢、普通掛號函件執據及收件回執等影本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1年3月1日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156地號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273.86 全部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001 63建號 花蓮縣○○鄉○○路00號 光華段二小段156地號 工業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275.35 走廊81.11 356.46 全部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