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維樑、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嘉、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邱復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關 係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關 係 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即債 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 )、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即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於000年0月00日共同簽發本票三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金額為47,291,540元、47,291,540元、42,036,920元,利息均有約定,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為110年11月1日,詎未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120,420,000元 及利息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二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三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四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相對人及關係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正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1年4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273.86 1分之1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鄉○○路00號 光華段二小段0000-0000號 工業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275.35 走廊81.11 356.46 全部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