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黃金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黃金龍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金龍現設籍於花蓮縣○○市○○街00號 (即花蓮○○○○○○○○○),致其債權讓與之通知無法送達,爰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