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利河伯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胡丞堯、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楊國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利河伯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丞堯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20,800元、3,297,66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8,318,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8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