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啓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訴訟代理人 許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全能資訊即宋美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5月25日 13,208元 000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