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沈君茹、蔡毓璘、翁燕鈴、許春嬿、蔡惠美、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沈君茹 原 告 蔡毓璘 原 告 翁燕鈴 原 告 許春嬿 原 告 蔡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112年9月25日民事答辯(一)狀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說明同意或否認之回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