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17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84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60,372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8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1,622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84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60,372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1,622元 陳志豪即珍豪呷食品商行 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