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上大輪車業行、謝文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上大輪車業行 債 務 人 謝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600元,及自民 國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是就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範圍即週年百分之十 六者,本院爰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利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