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林莊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秀文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 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 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官秀文聲請拍賣抵押物,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借據、本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花蓮縣光特版地政電傳全方位地籍資料土地及建物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惟未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7日通知 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6月12 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登記謄本,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