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沅鼎貿易有限公司、楊捷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沅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如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應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