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廖紹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紹華 代 理 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除有該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及第65條第1項、第8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旋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 號更生程序(下稱消債執行卷)進行中之民國112年1月9日 ,陳報同意本件更生執行轉為清算程序,並於112年1月18日陳報95年間雖曾從事月薪新臺幣(下同)43,900元之電機工程師之工作,但後因照顧家人未能繼續從事,又本件更生聲請時雖任職於欣榮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但目前已離職只能在工地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4,000元。生活上需負擔104 、108年出生的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每月10,000元, 房屋租金每月5,000元,自己生活費每月17,076元。 ㈡就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支出即為11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之數額,合於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尚堪採信;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部分,則係經本院109年家親聲字第45號認可之扶養方案( 執行卷265頁),為每月10,000元,加總後之金額已大於聲 請人每月之收入。是由聲請人上述之生活、經濟狀況觀之,其每月收入既已不足支應其每月生活及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則顯無任何更生方案可供其履行,況聲請人亦無提出任何更生方案供參考。 ㈣再者,聲請人所繼承門牌號碼花蓮市○○○路000號房屋暨坐落 土地(應有部分28分之1),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內政部實 價登錄鄰近房屋資料判斷堪認至少有910,000元之價值,以 債務人迄今均未償還債務之現況觀之,若經清算程序拍賣前開房地,債權人受償之可能較高,似亦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3款不應准予更生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綜上,聲請人既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且本件亦無消債條例第12條所定情形,又債務人已經代理人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表示願由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顯已清楚了解清算之法律效果並已充分陳述意見。是揆諸前揭一、之說明,本院自應裁定不認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消債法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