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翁瑞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翁瑞鴻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樺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聲 請人先列相對人樺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復又記載「為安○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宜」、「並由該局證明相對人安○顧問有限公司無積欠稅捐或罰緩之事實」等語,本件究係為何者聲請清算人就任,請聲請人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