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張美琴、林靖暉即宇凡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美琴 債 務 人 林靖暉即宇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97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971元 林靖暉即宇凡企業社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8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971元 林靖暉即宇凡企業社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113年10月27日止 按年息0.368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123,971元 林靖暉即宇凡企業社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737%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