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楊宗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楊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權人及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元大證卷股份有限公司」、「陳偉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訟訴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