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管理部)債 務 人 蔡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於臺北古亭郵局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下同)1,000元,其於第三人天下特勤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北市三峽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