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昱潔即泉興免洗餐具行、陳泓丞即圓滿生活禮儀社、劉儼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林昱潔即泉興免洗餐具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陳泓丞即圓滿生活禮儀社 被 告 劉儼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0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8,01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