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蒙昱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B法 官 郝燮戈 ~B法 官 余明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花蓮國光商工 │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貳萬柒仟肆佰伍拾│R九三九二五五 │786 │ │ │ │用合作社國光分社 │ │伍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