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0號 聲 請 人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提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