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設宜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五號裁定在卷可稽)後,迄 未起訴,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