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即詠裕砂石行 相 對 人 李朝成即慶豐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肆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成 立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 請人已領取發還之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附表 新台幣(下同) 裁判費 六千七百八十七元(00000-0000=6787) 送達郵費 三百六十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合計 七千二百四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