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寅○○ 辛○○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丁○○ 住 庚○○ 住 丑○○ 住 原 告 甲○○ 住 癸○○ 住 巳○○ 住 子○○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五十七巷十四號二樓 己○○ 住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辰○○ 住 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五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住台北市○○街四九四巷四號三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午○○ 住台北市○○街四九四巷四號三樓 被 告 丙○○ 住 卯○○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廖敏如 住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壬○○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