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金輝即達辰企業工程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壹拾肆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金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