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訴訟代理人 何曉明 被 告 邱錫樑即金隆昌汽車貨運行 住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有裁判費六千零五百元未繳,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筆錄附於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蘇嫊娟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