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 檢 查 人 甲○○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選任甲○○會計師為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上開檢查,並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參考之必要,經本院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結果,爰選任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之甲○○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查,甲○○會計師任職維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學歷為靜宜大學企管研究所及廣州暨南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執行會計師業務十五年,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巿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會總發字第0九四0一九一三之一號函檢附會員學學經歷表在卷可參,其具專門學識,應堪擔任本件聲請人之檢查人。 三、檢送聲請人之重整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各一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二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調查報告之電腦磁片。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郝燮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