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