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震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0一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震鋼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 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0一號 准予假扣押民事裁定,於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 度執全亥字第二四四二號),因本案尚未繫屬,爰依法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限 期起訴等情。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震鋼實業有限公 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本院受理案號為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0一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