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14日本 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23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台幣106,768元,此項通知已於95年5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