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郝燮戈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曾允志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紘煜股份有限公司法│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四年二月十日 │壹佰零柒萬貳仟元│QY四四九一九三│0686│ │ │定代理人劉啟東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0 │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