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帳號│ │ │ │ │ │(新 台 幣)│ │ │ ├──┼───────┼───────┼───────┼───────┼───────┼──┤ │1 │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93年5月12日 │180,000元 │FT0000000 │7600│ │ │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455│ │ │花蓮分行法定代│花蓮分行 │ │ │ │55 │ │ │理人何傳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