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秀啟、竇德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2970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 務 人 竇德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640元,及其中57,263元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