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52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9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3月27日至114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8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 9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暨約定書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84年4月19日起至99年4月19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5年6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358,5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95年度拍字第35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309 │建│ │ │1669 │19/10000 │甲○○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352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3721 │花蓮市○○○○○段 │住家用、│6層 22.56│22.56 │ │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7街51號6樓│309地號 │鋼筋混凝│ │ │ │ │ │ │ │ │ │ │之16 │ │土造12層│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份:富國段3880建號,持分39/10000。 富國段4086建號,持分1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