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519號債 權 人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補正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顯示,債務人應為白秀娟即久明工程行,債權人誤以乙○○為債務人,請求金額之清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