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羅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49,823元,應繳裁判費118,9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7,9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