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己○○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 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確認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丙○○94年度全年薪資表。 四、兩造應就民法第756條之2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