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7號聲 請 人 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書記官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計算 96年度票字第667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96年8月29日 │211,230元 │未 載 │96年8月2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