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4號聲 請 人 紘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琇玉即順鈺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2行中關於「96年度字第136號」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存字第13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