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被 告 紘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