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紘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紘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紘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97,1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5,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04,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