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己○○ 原 告 庚○○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