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展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 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5月10日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上開通知已於96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