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鴻礦企業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7年2月5日 │18,000元 │AA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6095 │ │ │張淑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