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德億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