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徐志剛即佶興汽車企業社 被 告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志剛即佶興汽車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志剛即佶興汽車企業社、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2,76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